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在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根据《通知》,各地要根据协议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自2025年4月1日至当年年底,原试点地区30%以上三级、新纳入地区至少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2026年底,原试点地区50%、新纳入地区30%以上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全部地区所有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均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通知》明确,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包括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其中,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
在资金管理方面,《通知》规定,采取预付金制度,预付金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一半核定,按年调整,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就医省可调剂使用各参保省的预付金;预付金在就医省产生的利息归就医省所有。与此同时,强化资金拨付,部级经办机构组织各省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额清算,协调和督促各省及时拨付资金。各省级经办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划拨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暂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就医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参保地与就医地要加强沟通协调,以大额、高频次费用,备案期间两地双向支出等为重点,开展数据稽核,科学有效开展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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